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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干部责任追究制度

  • 2023.06.15
  • 学生工作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我院学生干部全面、认真、合法履行岗位职责,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,根据教育厅有关法规和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我院学生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、渎职、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,对我院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全体党、团、助理、班干部。

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:

1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

2、实事求是、客观、公平、公正原则

3、惩前毖后、有错必究原则

4、谁主管、谁负责、谁组织、谁解释原则

5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

 

第二章追究范围
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追究相关干部责任:

1、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,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
2、违反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、发展目标的;

3、违反我院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;

4、擅自组织学生活动、干部换届、全体大会造成不良后果的;

5、失职造成我院学生管理、干部队伍发生决策失误的;

6、会议精神没有及时传到到位或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的;

7、对老师的指示、通知等,无故三日不答复,影响工作开展的;

8、以权谋私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我院形象的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追究部门负责人、学生干部责任

1、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我院形象的;

2、顶撞上级领导、不服从管理的;

3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;

4、工作不配合、不协调或推诿、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;

5、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的;

6、工作中不及时沟通、汇报造成失误的;

7、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、谋取小团体利益的;

8、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;

9、工作态度恶劣、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;

10、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、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;

11、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,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;

 

第三章责任承担

第七条 学生干部失职、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,导致领导、老师批准人失误,追究学生干部责任。

第八条 学生干部主要负责人应发现而没发现、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,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。
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予追究:

1、情节轻微,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;

2、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;

3、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;

4、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;

5、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,不追究当事人责任;

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严或加重处罚;

1、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、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;

2、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;

3、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致使损失扩大的;

 

第四章追究的种类

第十一条种类

1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改正并作检讨(学院通报);

2、撤职(学校通报);

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,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三条 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,违纪记录文件,将按照我院学生奖惩进档案制度计进个人档案,不可撤销。